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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丨助力水上交通安全建设 向违章锚泊说“不”

案例警示丨助力水上交通安全建设 向违章锚泊说“不”

中国海事 2023-02-26

 

 

案例警示

 

 

向违章锚泊说“不”

     长江黄金水道客运、重点物资运输繁忙,保障长江黄金水道安全畅通有序是海事部门的应尽职责和初心使命。然而少数船舶心存侥幸心理,未在海事部门公布的临时停泊区、锚地停泊,极易引发水上安全事故。现选取近期长江辖区内发现的四起违章锚泊案例,希望以案为鉴,引起重视,帮助广大航运公司、机构和船员查漏补缺,助力水上交通安全建设。

 

重点关注

 

 典型案例  

 

案例一:禁抛区域锚泊

长江龙口水道邱家湾水域(长江中游里程144-145公里)因铺设有过江电缆,被划为禁止船舶抛锚区域,并在左右岸上下止点分别设立了醒目的“禁止抛锚”标识。2023年2月10日0900时,武汉咸宁海事处石矶头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龙口水道巡航中发现,“鑫顺航**”轮在此区域内抛锚,执法人员对该轮涉嫌未按照规定锚泊的违法事实进行取证并立案调查。

 

案例二:锚地外沿锚泊

护县洲锚地紧邻嘉鱼水道(2023年1季度评定为长江海事局一级通航水域),日均抛锚船舶较多,少数船舶就近抛锚时超出锚地黄浮连线边界,遮挡了航道红浮,对航道内下行船舶的航行安全带来严重影响。2022年3月2日1000时,武汉咸宁海事处石矶头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护县洲锚地巡航检查时,发现“宇轩*”轮超边界抛锚,遂对该轮未按照规定锚泊的违章行为进行了查处。

 

案例三:码头前沿锚泊

2022年12月30日2030时,散货船“江**发”轮在金盛兰码头作业结束后,选择在码头前沿水域抛锚。12月31日0210时,该轮发生走锚并下淌,后被码头作业人员发现后报警,武汉咸宁海事处石矶头执法大队接报后立即出动,处置走锚险情。后经海事部门调查,“江**发”轮存有未按照规定锚泊和锚泊期间未保持人员值班的违章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其他水域临时停泊未报告


2022年11月1日2310时,武汉咸宁海事处石矶头执法大队值班人员通过一库一图系统发现“湘衡阳机**”轮在龙口水道#1—#2白浮连线处未显示航向和速度,执法人员利用甚高频和报港电话试图联系船方询问原因,但船方未应答。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查,经登轮检查发现,该轮在航行中突发右主机停车故障,随即便于白浮连线处抛锚,船上船员此时都在机舱抢修主机,该轮未显示正确的号灯、号型,未保持高频值守。执法人员对该轮临时抛锚未向海事部门报告和未保持高频值守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

2.《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按照锚地类别和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范围锚泊,服从锚地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

船舶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临时停泊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锚泊或者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未及时报告的。

 

 

 

 

 海事安全提醒

 

船员朋友们:违章锚泊会破坏通航秩序、影响通航水域环境、引发安全事故、还可能造成江底电缆破坏。

建议船舶停泊:

①规范合理抛锚,避免走锚、碰撞等险情发生;

②留足值班人员,强化值班值守;

③按照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密切关注气象、水文变化。

来源:长江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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